根据公安部第3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火灾损失核定书认定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火灾损失核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受理部门在收到要求重新认定(核定)的申请时,要求申请的当事人须出具以—卜几项内容材料:
1、申请重新认定(核定)的报告[报告要求有申请重新认定(核定)的事项;申请重新认定(核定)的理由;申请重新认定(核定)的签名(盖章)];
2、原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损失核定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重新认定(核定)的证据(自己举证的物证)。
受理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书面告之申请的当事人自收到重新认定后,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将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卜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4、办理结果可在无锡消防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