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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1、适用条件:
    (1)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对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含影剧院、体育馆、礼堂等日常性的演出、比赛、会议活动;
    (3)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书面申请后的消防安全检查。

    2、程序要求:
    (1)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印章(筹建中无印章的,由投资者签章),于开业、使用或举办日前10个工作日报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批。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时应当审查如下申请材料,并根据需要实地进行核查:
    ①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场所建筑物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和{肖防安全责任承诺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以及该场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申请批准网吧开业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网吧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书面材料门室内举办的应当提交建筑物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证明材
    (2)对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书面申请后的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3)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白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按要求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对于已被撤销《消防安全意见书》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重新开业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报。

 

 
       建筑防火审核
       建筑工程验收
       消防安全检查
       其它

      (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
      任、火灾损失要求重新认
      定、核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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