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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根据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简易验收程序与一般验收程序。
    一、 简易验收程序
    凡按简易审核程序审核的建筑工程均执行简易验收程序。
    符合简易验收程序的工程需填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验收申报表》,建设、设计单位应签字盖章并附竣工图(A4纸,申报到公安消防窗口,由窗口当场办理。)
    二、一般验收程序
    (—)、适用于一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的建筑工程均执行一般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应填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申报表》,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应签字并盖章,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公安消防窗口申报验收:
    1、竣工图;包括建筑总图,建筑平、立、剖图纸,消防给永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空调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2、消防产品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3、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还须申报以下资料:
    (a)、消防工程施工资料
    (b)、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报告。
    4、公众聚集场所还须提供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公安消防部门窗口受理后七日内安排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验收日程安排在无锡消防网公布,验收后三日内下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可在无锡消防网查询。
 

 
       建筑防火审核
       建筑工程验收
       消防安全检查
       其它

      (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
      任、火灾损失要求重新认
      定、核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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