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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及使用功能变更的建筑工程的消防没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没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审核合格的工程如有变更应报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根据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一般审核程序与简易审核程序。
    一、简易审核程序
    以下工程适用简易审核程序:
    1、除歌舞厅、卡拉OK厅(含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外,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单层或两层(不含设有地下室的)普通公共建筑(含装修);
    2、七层及七层以下单元式住宅, 六层及六层以下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设有公共汽车库的住宅、开发占地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除外);
    3、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丁、戊类厂房、库房(不含设有地下室的);
    符合简易审核程序的工程填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核申报表》,建设、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并附总平面图和建筑平面图(A4图,申报到公安消防机构窗口,由窗口当场办理)

    二、一般审核程序
    (一)除符合简易审核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均适用—般审核程序,建设单位应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内部装修工程填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还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公安消防机构窗口申报审核:
    1、项目批文:立项、规划定点、规划方案及扩初批文
    2、建筑总图,建筑平、立、剖图纸,防火分区划分示意图,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空调系统,消防电源及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主要生产工艺及原材料、成品的理化性能;
    4、内部装修设计图纸;
    5、消防设计专篇(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以上资料及图纸应装订成A4规格)

    公安消防部门窗口受理后一般工程(无自动消防没施)应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在1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工程消防没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概况,消防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
    2、拟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说明和应用情况:。
    3、采用国外标准的,应当提交该标准的外文对照文书。
    4、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议名的检测报告。
    5、采用性能化消防设计的,还应提供性能化消防技术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
    省消防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结论,建设单位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专家沦证结论后按一般工程申报审核程序,并附带论证结论向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受理窗口申报审核。
    三、办理结果在无锡消防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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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检查
       其它

      (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
      任、火灾损失要求重新认
      定、核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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